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1438号
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40300150150856U。
法定代表人:彭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政。
被告: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77D53。
法定代表人:傅淑平,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公民代理。
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铭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已交纳),由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干小雅书记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