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A座23层2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50856U(1-3)。
法定代表人:郭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璞,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因与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关于中铁二局主张**、***移交万历新科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资料属于合同纠纷,”但本案中铁二局的诉请是因股权转让的附随义务而要求的,故该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不清。
另外,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股权转让登记前除与乙方承建目标公司厂房所产生建设工程施工的债务之外的目标公司其他债务及拖欠的税款等均由甲方负责清偿。该条款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遗漏认定事实。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