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178号
申请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97132Y,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院大塘口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根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0137W,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鲁宏振,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天印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35200元的资金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倪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骆菁
见习书记员  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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