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779号
申请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25059532。
法定代表人:汪根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0137W。
法定代表人:鲁宏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陈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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