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536号
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25059532。
法定代表人:汪根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0137W。
法定代表人:鲁宏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某,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大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墨子
书 记 员  陈玉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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