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桥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2892号
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1,2-401室内。
法定代表人:凌海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桥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PP87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桥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