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4298号
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05175。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聪,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6-1、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44282U。
法定代表人:曹利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11,8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11,88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