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礼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90204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村罗华景园4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1452543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0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