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27号
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礼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9020492E。
法定代表人:邱传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海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74943211。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伊梦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3327号
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礼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9020492E。
法定代表人:邱传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海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74943211。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豪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伊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