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636号
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朱向平,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姚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盛奥忠,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俊,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维
人民陪审员 *必怡
人民陪审员 邢克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