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2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
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8号。
本院在执行(2020)苏0111执1212号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