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1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在执行***与***、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宝霞
审 判 员 郑红梅
审 判 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邢啸天
书 记 员 石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