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4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5516280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8楼8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尔,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41326329,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91执45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