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瑞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

凯美瑞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050元及利息、质保金68950元,受理费9386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5498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游向东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