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康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吴塘村1251号171室,统一社会代码91310120560144803A。
法定代表人郑瑞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军宝,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宝应县泰山西路4号(综合路),统一社会代码9132102360097784U。
法定代表人徐学文,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康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21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人民币104910元及违约金20988元,案件受理费2919元及公告费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海翔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