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飞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飞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4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4执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泰山西路4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飞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情况,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