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91民初449号
原告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泰山西路4号,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宝应县,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鲁晨生
书记员 刘星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