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91财保81号
申请人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林 蕾
法官助理  张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