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伟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东附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RD5QQX5。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泰山西路4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60097784U。
法定代表人:徐学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2098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