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802民初6828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12月20日。 被告: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软件信息产业园软件大厦第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现年48岁。 原告***诉被告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