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81民初136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内0981民初13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称,一、贵院作出的是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而被申请人申请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适用的条件、文书的内容等是不一样的,不能相互代替。故仅从适用财产保全程序法律规定的角度,贵院(2021)内0981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就应予撤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被申请人诉讼的标的为389781.40元,我公司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在五千万元以上。即使申请人最终败诉,也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绝不会造成“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三、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时下国家处于疫情时期,民营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所以国家以各种方式鼓励、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企业的银行账户是其经营运转的命脉,如果被冻结,将极大影响企业的资信和正常运转。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根据被申请人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在其提供担保财产的基础上,依法作出(2021)内0981民初136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虽有改动,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作出(2021)内0981民初136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丰镇市福鑫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