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丰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辽源市丰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灯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丰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半岛三期E3号楼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0007706463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灯塔市幸福家园门市39号楼西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MA0YL2EP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源市丰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