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保171号
申请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小区XX区XX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67900011H。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康益兴长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1T6X3。
法定代表人:赵斌,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康益兴长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安康益兴长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康益兴长岭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民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唐炜
审判员袁朴
审判员周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雨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