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8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妮君,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荆鹏,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婧,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婷,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九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九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5元,减半收取5832.5元,由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及海
审 判 员 刘慧琴
审 判 员 柯增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亚男
书 记 员 王春苗
书 记 员 刘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