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王湾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6xxxx。
法定代表人:邹定平。
被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竹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6790xxxx。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9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偿还安康市***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2294.8元,并以302294.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1)陕0902执3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张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涂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