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执异5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67900011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5131009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等职业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90059665248X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900MJY046501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2)陕0902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华联教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九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新职业学校”)、陕西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以下简称“经贸学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市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汪 程
审 判 员 王 珊
审 判 员 付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