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再24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洋河北路18号。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中心支公司毛家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巷果园委。
负责人:赵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中心支公司毛家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辽01民申38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
一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冠杰
审 判 员 孙晓娟
审 判 员 石 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运
书 记 员 封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