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朗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4937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78-1号。
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判决书内容给付申请人***X元,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晓园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