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4937号
申请执行人***,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78-1号。
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判决书内容给付申请人***X元,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晓园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