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9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5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定**北里23号院**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由京能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一审法院认定运维工作改由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赤峰公司或赤峰电厂)自行运维与事实不符。根据约定,京能公司与赤峰电厂达成与案涉项目有关的协议须经***和公司同意,但***和公司并未获知京能公司与赤峰电厂达成任何运维协议,京能公司亦未提供过该运维协议。2.一审法院认定京能公司、***和公司、京能赤峰公司同意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与事实不符,京能公司自行与赤峰电厂确定了分成比例,但无证据表明三方就运维费用的分成方式、增加分成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3.一审法院认定京能公司并非无故不向***和公司支付节能收益款与事实不符,京能公司无故未向***和公司支付年度收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向***和公司支付垫付的运维检修费用,可以证明京能公司违约。二、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认定不清。1.项目运行期间设备出现的问题并非***和公司的设计施工造成,系统投运后,设备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均属于正常范畴的系统运维。2.京能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分配节能效益款的主要义务,且怠于支付***和公司垫付三年之久的检修费用,导致***和公司的损失不断扩大,故案涉合同因京能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和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京能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署的《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判令京能公司赔偿***和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全部经费(施工安装费、设计费、设备及材料费等)共计8822723.52元;3.判令京能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8822723.52元资金占用的利息(以8822723.52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京能公司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3日,京能集团批准京能公司关于《燃煤机组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利用技术研究与项目示范》的立项。
2015年8月4日至12月7日,***和公司、京能公司对1#锅炉排烟余热及水分深度回收改造工程进行建设。双方及京能赤峰公司和监理单位随即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时提出项目遗留问题,供热期需要完成的项目:FGC2、FGC3闭式循环水水质化验,FGC3冷凝水水质化验,中水水质、冷却塔循环水水质、汽机凝结水水质、生水水质;余热利用项目最大负荷试验。供暖期后需要完成的项目:FGC1系统、FGC2系统、FGC3闭式循环系统、热泵、热网水系统、电热、土建;计划整改时间为4月20日。
2016年1月3日,京能赤峰公司与京能公司签订《京能赤峰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确认双方按照实际节能量进行分享,节能量的计算需以计量为准,京能赤峰公司与京能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为2:8,收益分享期暂定10年(如因系统利用小时或实际热负荷不足导致京能公司分享的节能效益无法收回初始投资,则京能赤峰公司同意延长收益分享期,直至京能公司收回初始投资且满足年8%的投资收益率为止)。
2016年2月,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京能公司1号机组锅炉烟气余热利用一体化改造项目性能试验报告。
2016年2月,京能公司(甲方)与***和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双方各自发挥专长,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应依照双方达成的共识与赤峰电厂开展商务洽谈,并在获得双方同意后与赤峰电厂签订京能赤峰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并代表甲乙双方向赤峰电厂收取本项目收益款;乙方负责系统设计、开发、检验/工厂试验、安装施工工作、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消缺、培训、最终交付投产使用及保修责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热泵等设备与材料,包括热泵、变频器主体、泵类、低压变频器及辅助、热泵房配电系统、加药装置、膨胀水箱、热工仪表、阀门类、电缆、材料类;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暖风器执行机构及其他附属设备、仪器仪表及零散材料,以及项目全部设计、开发、安装施工工作、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消缺、培训、最终交付投产使用及保修责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本项目全部初始投资以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设备工程结算审计的结果为准,双方按照各自的实际投资比例分享赤峰电厂支付给甲方的节能效益款。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实际节能量与电厂确认节能效益,节能量的计量与计算方法须由第三方提出建议并经双方共同确认,本项目所有资产为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所有。原则上,甲方承担的项目建设初始投资不低于50%,但不超过55%;乙方承担的项目建设初始投资不低于45%。如果审计结果甲乙双方有超过投资比例部分,由对方购买相应资产对价。项目一年质保期内的消缺由乙方负责。项目运行期内系统消缺、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追加以及运行期内设备维修等情况产生的设备采购费、运行维护费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此种情况下,双方不对收益分享比例进行调整。项目试运行后,乙方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负有责任和义务,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费用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承担。以甲方与赤峰电厂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甲方每年从赤峰电厂获得的1#机组技术服务费为本项目双方年度总收益,为双方在本项目上可分享收益。本项目的节能收益期与赤峰电厂的服务合同期限一致,即系统正式运行后10年。收益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决定后续合作方式。双方按照约定以每采暖季为时间段,对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可分享收益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与双方投入在项目初始投资的比例一致,收益实际分配比例以项目竣工决算后经第三方审计并经双方确认的投资比例为准,甲乙双方应对最终投资比例予以书面确认。双方同意以甲方为项目投资主体,由甲方与赤峰电厂签订服务合同等文件,并作为服务合同的唯一收款人,代表本合同甲乙双方收取赤峰电厂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并向赤峰电厂开具相关发票、收据等。本项目中甲方每采暖季获得赤峰电厂当季技术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自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相应金额技术服务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收益,直至收益权届满。若发生赤峰电厂结算推迟的情况,甲方有***支付乙方收益。甲方确保本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协作与支持,所提供的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对口支持与监督。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建议方案、设计方案、方案文件、技术文件、施工方案拥有建议权、监督权和否决权;设备安装施工期间,负责协调赤峰电厂施工现场的水电气供应,并与赤峰电厂协商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段;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有权对系统的建设施工与运行管理进行安全检查,一发现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系统建设或运行;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其他第三方开展系统升级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协调与联络;有义务协助赤峰电厂,尽力提高系统利用率;有义务催促电厂每采暖季按时支付节能收益款;甲方与赤峰电厂达成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约定,须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需将其基本情况通知甲方,参与现场施工人员须服从赤峰电厂的管理规定;乙方对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涉及的安装调试及服务,并确保按期完成实施;负责本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工作、项目监测、项目培训、项目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服务;将最终项目详细设计图纸、安装施工方案及工期进度表提交甲方备案;由于乙方安装施工对赤峰电厂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负责确保本项目系统整体及各部分设备正常运行,由于本项目设备故障对赤峰电厂机组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乙方同意;尽力确保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目标;根据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安全地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工作,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及时进行答复或解决;本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如发现设备异常,乙方在接到赤峰电厂或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最迟不晚于48小时;乙方为赤峰电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2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为另一方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其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确认后的说明要求和期限进行技术服务。乙方无论因何原因不能按照该书面要求履行技术服务要求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满1年,本项目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责任,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故未向乙方支付年度乙方应分享的收益,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设备运行,并有权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上一采暖季总分享收益的10%予以补偿。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存在缺陷或运行不正常,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更正,拒绝更正的,乙方应按上一采暖季总分享收益的10%向甲方予以赔偿。
同时,***和公司与京能公司还签订《京能赤峰公司燃煤锅炉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技术研究及项目示范技术协议》。
2016年10月27日,京能集团、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验收筹备协调会,该会议纪要确定:从运维的及时性、专业性上看,一致认为系统由电厂方运行最合理,基本确定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增加的比例需要京能赤峰公司与检修公司协商确认运维费用后,三方再协商确定增加分成的比例。同时进行系统优化,筹备项目验收。
2016年12月21日,召开了燃煤机组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利用技术研究与项目示范项目结题验收会,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完成了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建议进一步挖掘节能环保潜力,加强推广应用。
2017年6月,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对京能集团、京能公司、京能赤峰公司、***和公司完成的基于冷凝换热的燃煤烟气凝水回收与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示范成果作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确认研究成果是燃煤机组节能环保领域的一项重大技术创新,节水、节能、环保效益显著,特别是对于我国北方缺水地区火电机组,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前景,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氟塑料换热器深度回收烟气冷凝余热与吸收式热泵集成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2018年4月12日,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了由***和公司负责解决系统待消缺和整改项;在10月15日前理清各方管理界面,明确各方职责,保证系统尽快正常投运。
2018年4月20日,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由***和公司负责系统消缺整改工作的实施和资金垫付。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整体消缺。保证系统能正常投运,为系统168试验、三方验收及后续商务谈判打下基础。***和公司16、17年两次消缺整改费用及本次垫付费用,经双方审核确认,按照投资比例分摊。
2018年9月,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整改工作会,确认后续整改工作安排及各方分工。
2019年5月14日,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项目后评估及后续运行工作小组成立启动会,会议纪要显示,三方确认项目自2015年11月正式投产以来,经过第一个采暖季的试运行,于2016年12月通过验收。但自第二个采暖季起,系统相关设备相继出现问题。虽经两年内三次整改,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导致系统设备至今无法正常投运。会议确定首先由***和公司联系项目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赶赴现场进一步调研全面了解项目运行及各设备目前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京能公司及***和公司结合设计单位的问题处理办法,对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估措施及后续的设备恢复方案,并由京能公司组织第二次小组会议,召集项目设计方与本次参会各方对上述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6日,***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署备忘录,最终确认***和公司项目投入金额为550万元;京能公司尽快协调京能赤峰公司办理后续事宜。
2021年2月23日,京能公司致函京能赤峰公司要求按京能公司:京能赤峰公司68.3:31.7的比例,结算2015年至2020年4月15日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2021年3月30日,京能赤峰公司回函要求核实拆除及维修等费用,可在当期收益中扣除。关于余热项目效益结算问题,拟定补充协议并签订后进行效益结算。
同日,京能公司致函***和公司,要求***和公司与其接洽,与京能赤峰公司商榷处置方案和后续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案中,***和公司要求解除与京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主要理由为,***和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京能公司至今未与京能赤峰公司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未向京能赤峰公司收取任何节能收益款,导致其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然而,项目自试运行以来,始终存在各种问题,在解决问题进行整改、消缺的过程中,京能公司、***和公司、京能赤峰公司将原由***和公司进行的运维工作改变为由京能赤峰公司自行运维,并同意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增加的比例需要京能赤峰公司与检修公司协商确认运维费用后,三方再协商确定增加分成的比例。但此后京能公司虽与京能赤峰公司商谈并确认了分成比例,但***和公司并未予以回应,不能认定三方就分成比例达成一致。京能公司未能收取节能效益款并非京能公司原因造成,京能公司亦非无故不向***和公司支付节能效益款。因此,***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和公司提交其于2021年8月5日向京能公司发送的《回函》及其附件,证明《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及磋商情况,证明***和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而京能公司没有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经质证,京能公司对***和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京能公司提交其于2021年8月23日向***和公司发送的《回函》,证明《合作协议》处于继续履行状态且京能公司积极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质证,***和公司对京能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经审查,本院认可***和公司、京能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关于上述证据证明目的的认证意见,本院在论理部分一并予以论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和公司能否解除其与京能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首先,在案证据反映出,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后,持续通过往来函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就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无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其次,案涉项目改由京能赤峰公司自行运维后,京能公司、***和公司、京能赤峰公司三方虽同意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但三方尚未就增加分成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节能效益款无法收取和分配。再次,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京能公司故意不向京能赤峰公司收取节能效益款或故意不向***和公司支付节能效益款,亦无法根据案涉《合作协议》目前履行情况认定***和公司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最后,现京能公司不同意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亦不存在《合作协议》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情形,***和公司关于解除《合作协议》以及基于解除《合作协议》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