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4867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定**北里**院**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被告京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署的《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合作协议》;2、判令京能公司赔偿***和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全部经费(施工安装费、设计费、设备及材料费等)共计8822723.52元;3、判令京能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8822723.52元资金占用的利息(以8822723.52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京能公司支付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事实和理由:***和公司与京能公司于2015年7月正式立项合作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赤峰公司或赤峰电厂)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共同为京能赤峰公司提供锅炉排烟余热利用服务,同时双方签订了《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1、由京能公司与京能赤峰公司开展商务洽谈并签订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并向京能赤峰公司收取项目节能收益款;2、由***和公司负责系统设计、开发、检验/工厂实验、安装施工工作、调试、最终交付投产使用及保修责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3、京能公司负责从京能赤峰公司处取得服务费,负责催促京能赤峰公司每采暖季按时支付节能收益款,取得后按照比例分配给***和公司;4、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满一年,项目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合同,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了大量经费开展项目,并于2016年2月取得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项目性能实验报告,同年12月21日由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确认完成项目验收。此后,***和公司也持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修、维护服务,妥善地履行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然而,经多次反复催促,京能公司至今仍未与京能赤峰公司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未向京能赤峰公司收取任何节能收益款,导致***和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项目利润分配从未实际履行。 京能公司辩称,京能公司与***和公司就京能赤峰公司示范项目的合作系因***和公司引荐而介入,并非京能公司主动联系其开发合作而成,因京能公司系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在项目启动过程中,需要以京能集团作为项目牵头方,双方在正式签订案涉合同之前,已经就项目实施开展了大量合作活动。自2015年双方开始合作以来,京能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合同,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投资,投入项目节能改造资金共计1922.9245万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需要基于第三方审计数据,就各自的投资额度进行确认完成项目投资决算,因项目始终未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一直不断进行消缺整改,后期***和公司自2018年后不再对项目投入整改资金,京能公司在2019年还在自行投入,致使京能公司无法完成第三方审计并对全部投资额进行最终确认,从而供双方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未满足结算付款的合同条件,无法按照合同分配节能效益款,这是影响《合作协议》正常履行的重要因素。***和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没有合同依据:双方在建立项目实施的合作关系后,应根据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在合作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均应积极与京能赤峰公司沟通协商,积极推进项目服务合同履行,而非单方请求解除合作协议,把京能赤峰公司项目的后续问题全部推给京能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第3.2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12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合同一直在积极履行过程中,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和公司没有可以请求解除《合作协议》的合同条款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和公司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合作的目的是为了节能服务合同的履行,节能服务合同履行中虽然不断调整和消缺,但并没有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而且基于项目出现的技术条件变化,和对系统恢复投运的可行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经过设计的整改、项目的消缺,是可以恢复运行并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根据服务合同4.5条可以看出,在共同对项目进行整改后,其投资回报还是有保障的,***和公司主张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理由不能成立。京能公司不存在可以达到合同解除的违约情形。根据《合作协议》,项目的整体设计和运营维护都是由***和公司负责,项目系统投运不足是设计和运维不到位造成的,是***和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运维的责任,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2018年后,***和公司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导致目前项目的整改检修均由京能公司承担,是京能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一直积极与京能赤峰公司沟通寻找解决方法,在***和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时对系统运行进行运行和消缺,推进项目技术改造并促进验收,并积极与京能赤峰公司协商节能效益分享款支付的问题,京能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并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相反是***和公司明显具有违约责任,京能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和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京能公司始终参加项目实施,积极全面履行合同。***和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京能公司至今未与京能赤峰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该事实和理由不存在,事实上节能服务合同已经于2016年1月3日签订,即《京能赤峰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针对技术协议问题,从上述双方合作过程概述中可知,***和公司全程参与了项目立项、可研评审会、技术协调会,可研报告以及双方于2016年2月签订的技术协议中都有项目边界、能耗基准、项目验收等具体约定,***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是案涉项目的技术协议,三方也是照此履行的案涉项目技术安装施工运营维护指导,无须另行签订技术协议。目前***和公司基本放弃对项目的整改消缺投入,均是京能公司本着对项目负责的原则,一直积极协调京能赤峰公司,商榷后续解决办法,自行投入进行项目整改补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任何违约情形。***和公司诉请第三项,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审计报告,京能公司出资时间贯穿整个项目实施。项目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和公司科研攻关,***和公司找京能公司立项,科研结果成功了,仅代表科研成果阶段结束。之后双方共同投资设备设施在京能赤峰公司实施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效益由***和公司及京能公司分得80%效益,但是发现缺陷不断,不停消缺,没有达到实际运行经济效益的结果,***和公司应当承担设计、安装等责任,但后来***和公司怠于履行退出了,京能公司一直承担这些责任。从实施来看,双方一直努力,***和公司所述没有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理由不成立。关于效益收益分享问题,2020年9月已经得到回函确认了收益,收益中双方分配还应当有比例确定,即确认投资比例,按照比例分享80%效益款。双方签订备忘录确定了***和公司投资额,但京能公司还未进行全面审计,基于此,比例未确定。京能公司希望项目能够继续进行,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3日,京能集团批准京能公司关于《燃煤机组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利用技术研究与项目示范》的立项。 2015年8月4日至12月7日,***和公司、京能公司对1#锅炉排烟余热及水分深度回收改造工程进行建设。双方及京能赤峰公司和监理单位随即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时提出项目遗留问题,供热期需要完成的项目:FGC2、FGC3闭式循环水水质化验,FGC3冷凝水水质化验,中水水质、冷却塔循环水水质、汽机凝结水水质、生水水质;余热利用项目最大负荷试验。供暖期后需要完成的项目:FGC1系统、FGC2系统、FGC3闭式循环系统、热泵、热网水系统、电热、土建;计划整改时间为4月20日。 2016年1月3日,京能赤峰公司与京能公司签订《京能赤峰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确认双方按照实际节能量进行分享,节能量的计算需以计量为准,京能赤峰公司与京能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为2:8,收益分享期暂定10年(如因系统利用小时或实际热负荷不足导致京能公司分享的节能效益无法收回初始投资,则京能赤峰公司同意延长收益分享期,直至京能公司收回初始投资且满足年8%的投资收益率为止)。 2016年2月,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京能公司1号机组锅炉烟气余热利用一体化改造项目性能试验报告。 2016年2月,京能公司(甲方)与***和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主要条款约定,双方各自发挥专长,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应依照双方达成的共识与赤峰电厂开展商务洽谈,并在获得双方同意后与赤峰电厂签订京能赤峰公司1#机组锅炉排烟余热利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并代表甲乙双方向赤峰电厂收取本项目收益款;乙方负责系统设计、开发、检验/工厂试验、安装施工工作、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消缺、培训、最终交付投产使用及保修责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热泵等设备与材料,包括热泵、变频器主体、泵类、低压变频器及辅助、热泵房配电系统、加药装置、膨胀水箱、热工仪表、阀门类、电缆、材料类;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暖风器执行机构及其他附属设备、仪器仪表及零散材料,以及项目全部设计、开发、安装施工工作、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消缺、培训、最终交付投产使用及保修责任、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本项目全部初始投资以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对本项目进行设备工程结算审计的结果为准,双方按照各自的实际投资比例分享赤峰电厂支付给甲方的节能效益款。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实际节能量与电厂确认节能效益,节能量的计量与计算方法须由第三方提出建议并经双方共同确认,本项目所有资产为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所有。原则上,甲方承担的项目建设初始投资不低于50%,但不超过55%;乙方承担的项目建设初始投资不低于45%。如果审计结果甲乙双方有超过投资比例部分,由对方购买相应资产对价。项目一年质保期内的消缺由乙方负责。项目运行期内系统消缺、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追加以及运行期内设备维修等情况产生的设备采购费、运行维护费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此种情况下,双方不对收益分享比例进行调整。项目试运行后,乙方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负有责任和义务,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费用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同承担。以甲方与赤峰电厂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甲方每年从赤峰电厂获得的1#机组技术服务费为本项目双方年度总收益,为双方在本项目上可分享收益。本项目的节能收益期与赤峰电厂的服务合同期限一致,即系统正式运行后10年。收益期满后,双方可协商决定后续合作方式。双方按照约定以每采暖季为时间段,对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可分享收益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与双方投入在项目初始投资的比例一致,收益实际分配比例以项目竣工决算后经第三方审计并经双方确认的投资比例为准,甲乙双方应对最终投资比例予以书面确认。双方同意以甲方为项目投资主体,由甲方与赤峰电厂签订服务合同等文件,并作为服务合同的唯一收款人,代表本合同甲乙双方收取赤峰电厂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并向赤峰电厂开具相关发票、收据等。本项目中甲方每采暖季获得赤峰电厂当季技术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自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相应金额技术服务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收益,直至收益权届满。若发生赤峰电厂结算推迟的情况,甲方有***支付乙方收益。甲方确保本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协作与支持,所提供的项目资料真实准确;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对口支持与监督。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建议方案、设计方案、方案文件、技术文件、施工方案拥有建议权、监督权和否决权;设备安装施工期间,负责协调赤峰电厂施工现场的水电气供应,并与赤峰电厂协商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段;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有权对系统的建设施工与运行管理进行安全检查,一发现安全隐患有权立即停止系统建设或运行;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其他第三方开展系统升级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协调与联络;有义务协助赤峰电厂,尽力提高系统利用率;有义务催促电厂每采暖季按时支付节能收益款;甲方与赤峰电厂达成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约定,须获得乙方同意;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需将其基本情况通知甲方,参与现场施工人员须服从赤峰电厂的管理规定;乙方对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涉及的安装调试及服务,并确保按期完成实施;负责本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工作、项目监测、项目培训、项目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服务;将最终项目详细设计图纸、安装施工方案及工期进度表提交甲方备案;由于乙方安装施工对赤峰电厂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负责确保本项目系统整体及各部分设备正常运行,由于本项目设备故障对赤峰电厂机组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乙方同意;尽力确保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目标;根据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安全地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服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工作,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及时进行答复或解决;本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如发现设备异常,乙方在接到赤峰电厂或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最迟不晚于48小时;乙方为赤峰电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2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为另一方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其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确认后的说明要求和期限进行技术服务。乙方无论因何原因不能按照该书面要求履行技术服务要求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满1年,本项目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责任,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故未向乙方支付年度乙方应分享的收益,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设备运行,并有权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上一采暖季总分享收益的10%予以补偿。因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存在缺陷或运行不正常,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可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更正,拒绝更正的,乙方应按上一采暖季总分享收益的10%向甲方予以赔偿。 同时,***和公司与京能公司还签订《京能赤峰公司燃煤锅炉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技术研究及项目示范技术协议》。 2016年10月27日,京能集团、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验收筹备协调会,该会议纪要确定:从运维的及时性、专业性上看,一致认为系统由电厂方运行最合理,基本确定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增加的比例需要京能赤峰公司与检修公司协商确认运维费用后,三方再协商确定增加分成的比例。同时进行系统优化,筹备项目验收。 2016年12月21日,召开了燃煤机组烟气余热及凝水回收利用技术研究与项目示范项目结题验收会,验收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完成了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同意通过项目验收。建议进一步挖掘节能环保潜力,加强推广应用。 2017年6月,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对京能集团、京能公司、京能赤峰公司、***和公司完成的基于冷凝换热的燃煤烟气凝水回收与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示范成果作出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确认研究成果是燃煤机组节能环保领域的一项重大技术创新,节水、节能、环保效益显著,特别是对于我国北方缺水地区火电机组,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前景,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氟塑料换热器深度回收烟气冷凝余热与吸收式热泵集成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2018年4月12日,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了由***和公司负责解决系统待消缺和整改项;在10月15日前理清各方管理界面,明确各方职责,保证系统尽快正常投运。 2018年4月20日,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工作协调会,确定由***和公司负责系统消缺整改工作的实施和资金垫付。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整体消缺。保证系统能正常投运,为系统168试验、三方验收及后续商务谈判打下基础。***和公司16、17年两次消缺整改费用及本次垫付费用,经双方审核确认,按照投资比例分摊。 2018年9月,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整改工作会,确认后续整改工作安排及各方分工。 2019年5月14日,京能赤峰公司、京能公司、***和公司召开项目后评估及后续运行工作小组成立启动会,会议纪要显示,三方确认项目自2015年11月正式投产以来,经过第一个采暖季的试运行,于2016年12月通过验收。但自第二个采暖季起,系统相关设备相继出现问题。虽经两年内三次整改,仍未彻底解决问题,导致系统设备至今无法正常投运。会议确定首先由***和公司联系项目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赶赴现场进一步调研全面了解项目运行及各设备目前存在的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京能公司及***和公司结合设计单位的问题处理办法,对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估措施及后续的设备恢复方案,并由京能公司组织第二次小组会议,召集项目设计方与本次参会各方对上述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查、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6日,***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署备忘录,最终确认***和公司项目投入金额为550万元;京能公司尽快协调京能赤峰公司办理后续事宜。 2021年2月23日,京能公司致函京能赤峰公司要求按京能公司:京能赤峰公司68.3:31.7的比例,结算2015年至2020年4月15日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2021年3月30日,京能赤峰公司回函要求核实拆除及维修等费用,可在当期收益中扣除。关于余热项目效益结算问题,拟定补充协议并签订后进行效益结算。 同日,京能公司致函***和公司,要求***和公司与其接洽,与京能赤峰公司商榷处置方案和后续问题。 本院认为,***和公司与京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和公司要求解除与京能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主要理由为,***和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京能公司至今未与京能赤峰公司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及技术协议,未向京能赤峰公司收取任何节能收益款,导致其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然而,项目自试运行以来,始终存在各种问题,在解决问题进行整改、消缺的过程中,京能公司、***和公司、京能赤峰公司将原由***和公司进行的运维工作改变为由京能赤峰公司自行运维,并同意运维费用采取增加电厂效益分成的方式,增加的比例需要京能赤峰公司与检修公司协商确认运维费用后,三方再协商确定增加分成的比例。但此后京能公司虽与京能赤峰公司商谈并确认了分成比例,但***和公司并未予以回应,不能认定三方就分成比例达成一致。京能公司未能收取节能效益款并非京能公司原因造成,京能公司亦非无故不向***和公司支付节能效益款。因此,***和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原告北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