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4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侵权责任纠纷款15.16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5.1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