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23民初110号
原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
被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立群,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宫曙龙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