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581民初2361号
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顾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那振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元,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鲁海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增,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经理,住长春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瓦工,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传义,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业凤(系***之妻),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维洋
人民陪审员  赵金丹
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