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邹国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终字第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理人: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利升快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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