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栋,系甘肃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
法定代表人:何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东,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