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03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甘04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标的额为20517元,案件受理费156元,执行费308元,上述共计2088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883元,扣缴案件受理费156元、执行费210元,现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3)甘0403执550号案件向本案协助提取了应向**支付的执行款5596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14921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