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404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51年8月9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