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淑芳、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4046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51年8月9日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北门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