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27财保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占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绥洲,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陕西省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法定代表人:乔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汉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申请人账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做出(2019)陕0727财保1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1050万元。之后本院依据本裁定书做出了(2019)陕0727执保4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的账户存款1050万元进行了冻结。2019年7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已于2019年5月24日被汉中市仲裁委员会汉仲决字(2019)35号决定书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陕0727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陕西岚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英儒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张怀文书记员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