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82民初83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
被告: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彬州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彬州市水口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春荣,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州市水口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起诉时实交556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育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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