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82民初831   

 

原告:赵某某,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

被告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彬州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彬州市水口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春荣,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州市水口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206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原告起诉时实交556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李育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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