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7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昱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卞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147万元银行存款依法冻结,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47万元的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略阳县紫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147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7870元,由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英儒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李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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