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古州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存敬,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上马郡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古州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上马郡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21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上马郡头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古州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1010535.88元,本案执行费12506元,受理费69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张庄镇上马郡头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1029988.8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