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1721号
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三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5839。
法定代表人:彭家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诘,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
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