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2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唐 宁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