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民初1345号
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三段31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省千,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胜利,公司职工。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90510728-3。
负责人骆晓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 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