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旌阳区城市绿洲时尚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9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三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5839。
法定代表人:彭家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旌阳区城市绿洲时尚酒店,住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二段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3MA63RQAM24。
经营者:赵玉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旌阳区城市绿洲时尚酒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费551233.8元(从2018年2月起暂计算20个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对旌阳区城市绿洲时尚酒店所有空调57台、电视51台、电脑7台等物品进行了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价76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680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宾志君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代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