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457号
原告: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二段87号1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CR95。
法定代表人:熊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三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5839。
法定代表人:彭家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琪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赤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梦捷
书 记 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