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7401诉前调书53号
原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范君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经征得原、被告同意,依法委派调解员进行了诉前调解。2022年8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2985.0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8日,兴隆台区润荣物资经销处将万顺公司欠其的316976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8年12月28日,兴隆台区迈德工程服务中心将万顺公司欠其的55752.8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8年12月27日,兴隆台区康丰技术服务中心将万顺公司欠其的4267.2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8年12月27日,兴隆台区康丰技术服务中心将万顺公司欠其25989.0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合计欠款402985.09元,至今未还。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402985.09元;
二、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计36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9月1日前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小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云霏
书 记 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