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7401诉前调书52号
原告:**中,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范君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经征得原、被告同意后,依法委派调解员进行了诉前调解。2022年8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原告**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575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给被告出劳务,劳务费共计57522元,被告因资金问题至今未结算劳务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中57522元;
二、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已由原告**中预交,由被告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中。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小卫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云霏
书 记 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