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7401执恢44号
**、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7078元。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20日至21日、2021年12月13日至14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周家大饼馅饼快餐店房屋,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将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周家大饼饭店)房屋以第二次流拍价215432元接受该房产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其中本案案款107078元、(2022)辽7401执恢43号案件案款72899.6元),申请执行人已补交差额。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506元,该款已支付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欣
书记员 :牛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