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秋实双久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130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京昆大道两侧商业街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秋实双久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 市皮墨北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秋实双久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财付通、保险、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厂房本院已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墨玉县法院等其他法院也有执行案件,涉案标的近亿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35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结标的额135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